從協(xié)商催繳到對簿公堂,從一審被駁回到二次起訴,從刑事報案到雙方上訴——上海巴安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安水務”,2024年退市)與錦州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州水務集團”)的工程款糾紛案,堪稱環(huán)保企業(yè)“討債難”的典型樣本。這起涉及錦凌水庫供水工程的案件,當事雙方對剩余應付款項分歧高達1.21億元,一審判決后當事雙方均不服并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這場始于2019年的討債長跑,至今仍在繼續(xù)。
“近年來,類似的工程糾紛案件增多,此案較為典型,體現(xiàn)在未驗先用、發(fā)包人利用程序性約定作為拒付理由、政府審計作為結算前置程序的爭議等方面?!苯眨毩⒌谌健本┖铺欤ǔ啥迹┞蓭熓聞账鶊?zhí)行主任、律師李云安在接受《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錦州項目未驗先用已經(jīng)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錦州水務集團不能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該案的啟示是,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要避免陷入無休止的司法討債程序,需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風險把控,要充分運用和發(fā)揮法律武器的威懾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圖為錦州水務集團股權結構及錦凌水庫供水項目時間線(資料來源:天眼查及公開資料,制圖:郭新志)
“重點民生項目”未驗先用 工程量分歧難彌合
巴安水務錦州項目是遼寧省的重點工程,也是錦州市“十二五”期間的重點民生工程,廣受市場關注。
該項目合同總金額3.34億元,2014年4月12日進行開工剪彩,2019年6月28日,錦州水務集團在未得到聯(lián)合體同意的前提下,將該工程正式投產使用,并使用至今。巴安水務期間與錦州水務集團溝通多次未果后,采取法律途徑討債。
但這場法律訴訟頗為曲折。從2021年5月提起訴訟至今,錦州水務集團刑訴、民訴并用,以種種理由遲遲不支付款項。即便是法院聘請第三方工程鑒定機構對項目工程量進行司法鑒定,錦州水務集團亦不認可。原告、被告由此陷入漫長的訴訟之中。
2025年12月4日,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顯示,被告錦州水務集團(發(fā)包方)合計應向原告(承包方)巴安水務、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9.29萬元及利息,并返還保證金2500萬元及利息。兩項合計約1.07億元(不含利息部分)。
但這一判決未獲認可,巴安水務、錦州水務集團近期相繼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錦州水務集團于2025年12月22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錦州水務集團核心訴求為兩點:一是訴請法院改判一審判決中的支付工程款金額為7686.20萬元,并撤銷該項中關于利息部分的判決,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工程款利息;二是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二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2500萬元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錦州水務集團強調,自2016年1月支付給承包方第一筆工程進度款至2020年1月支付給承包方最后一筆工程進度款,公司已實際支付給承包方工程款約1.64億元?!肮就耆凑照3绦驁笈⒅Ц豆こ炭?,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資金短缺問題?!标P于錦凌水庫項目剩余工程款,公司會按照法院終審判決執(zhí)行。
上述主張與巴安水務的主張金額相差甚遠,巴安水務二審主張的剩余應支付的工程款合計1.73億元。由此測算,巴安水務與錦州水務集團對剩余應支付款項的差額高達1.21億元(含履約保證金2500萬元)。
錦州水務集團指出,承包方在施工期間因自身管理問題造成工期大幅延誤,且于2017年10月在工程未完工、未驗收的情況下,擅自撤走全部施工人員;后續(xù)既未按合同約定及時申報工程量,也未提交完整的竣工手續(xù)及相關資料等原因,直接導致工程全面停滯,客觀上造成驗收程序無法正常推進。錦州水務集團主張沒有達到支付條件從而無需支付,其給出的核心理由是錦州項目2019年啟用是在承包方違約、城市供水面臨重大緊急風險的特殊情況下,公司為維護公共利益、履行過期社會責任作出的合法合規(guī)且必要的處置行為。此外,該項目中涉及的八張簽證(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承包雙方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進行書面確認的法律文件,本質是原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涉及工程造價為6056.82萬元,這些簽證的有效性、真實性存在疑問。
巴安水務對此并不認同,但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提出巴安水務可待證據(jù)充分后另行主張權利。
記者注意到,在最新的上訴書中,錦州水務集團承認錦凌水庫供水工程項目已經(jīng)啟用并運行,但對于具體的工程量提出異議,比如部分閑置設備、不匹配或存在缺陷的設備,其主張該部分工程量應該從支付款中扣除。此外,對于工程款的計息方式等亦提出異議。
錦州水務集團3月3日回復記者采訪時強調,就錦凌水庫供水工程來說,該集團作為發(fā)包方,承擔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同時也是受害方。工程招投標中明確工程工期為555天,至該公司2019年試運行5年多時間,69項單體工程中有16項單體工程沒有完工。有多項工程建設工作已完工,但一直沒給予調試,無法進行使用。有些設備已經(jīng)安裝10多年,估計已經(jīng)到了報廢狀態(tài),而仍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同時,因該工程尚未全面完工,整體生產工藝未達到設計標準,智慧水廠的建設目標無法實現(xiàn)。僅污泥處理車間無法正常運行一項,導致反沖洗水無法回收,給該公司造成1200多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此外,由于上述設備無法實現(xiàn)智能化運行,造成該公司勞動成本大幅增加。該工程項目到目前都沒有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工程未驗收,存在著重大的安全風險。對于工程簽證單問題,錦州水務集團認為存在造假行為,其中8張簽證單就涉及金額6000多萬元,其中一張樹木移植的簽證單,按簽證金額為2700多萬元,法院聘請第三方核算為2170萬元,實際僅為10萬元。
“他們上訴的理由并無新意,都是之前說過很多次的,其主要目的就是濫用上訴權拖延、打消耗戰(zhàn)?!?月14日,巴安水務副總經(jīng)理洪崗在電話中告訴《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公司為該項目墊付了巨額資金,錦州水務集團作為地方國企,擅自將該工程投運后卻以各種理由拒不付款,如此做法有損國企和地方形象。
陷入“消耗戰(zhàn)” “三角債”困局愈演愈烈
李云安在接受《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錦凌水庫供水工程項目“未驗先用”不合規(guī)。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案涉工程作為遼寧省的重點工程,也是錦州市“十二五”期間的重點民生工程,法律法規(guī)均規(guī)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旨在保障工程質量和民生安全。此外,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6月28日投入使用至今,應當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其中第三種情形為“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在本案中,錦州水務集團不能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不過,李云安指出,盡管錦州水務集團在該案中采取了刑訴民訴并用的操作,但仍不宜直接認定一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他說,包括上訴權在內的訴訟權,均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程序性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訴訟權具有雙重價值,一方面是對當事人的保障,即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濟途徑,確保其有公平的機會陳述事實、提交證據(jù)。不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看似缺乏事實依據(jù)便剝奪其上訴或抗辯的權利,這是防止司法專斷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是對司法公正的監(jiān)督及促進,通過上訴等法律程序,上級法院可以糾正下級法院可能出現(xiàn)的錯誤,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最終實現(xiàn)司法公正。
盡管如此,巴安水務仍覺得錦州水務集團“制造麻煩、拖延時間”,對其商業(yè)信譽已經(jīng)失去信心。
有兩件事讓洪崗印象深刻。2021年7月,巴安水務在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對錦州水務集團的房產、車輛、銀行賬戶進行查封。2022年,錦州水務集團時任董事長劉杰熙代表公司與巴安水務達成和解協(xié)議,要求巴安水務先行解封房產、車輛、銀行賬戶,之后支付履約保證金2500萬元,并出售一處辦公樓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然而,在巴安水務履約完成解封房產、車輛、銀行賬戶后,錦州水務集團拒絕履約支付保證金和工程款。
另一件是關于有爭議的八張簽證問題。錦州水務集團一直對此提出異議。2022年10月10日,該集團以被虛假訴訟、有犯罪事實(指簽證單不實)為由,向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報案,巴安水務隨后被警方立案偵查。這也直接導致巴安水務此前提起的民事訴訟暫停。然而,2023年9月13日,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以調查后沒有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為由,撤回刑事立案。巴安水務的討債工作因此也耽誤了一年時間。
在李云安看來,巴安水務的遭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他稱,在供水、供電、市政道路、學校醫(yī)院等相關民生工程領域,需要民生項目盡快產生社會價值,部分發(fā)包人在竣工驗收流程尚未完成時,即要求或默許項目投入運營,由此導致“未驗先用”的違規(guī)現(xiàn)象發(fā)生;在建工領域,發(fā)包人多占強勢地位,在合同中明確設置“未竣工”“未驗收”“未審計”等諸多拒付款條件,通過“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外觀,阻卻或者拖延付款。此外,許多政府投資項目合同約定“竣工結算需經(jīng)政府相關部門審計后方可作為最終結算依據(jù)”,政府審計本意為控制財政資金使用,但是審計的范圍、周期均由發(fā)包人單方控制。由此導致發(fā)包人利用程序性約定作為拒付理由、政府審計作為結算前置程序的爭議。
因此,他建議,為避免陷入無休止的司法討債程序之中,總承包單位需要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風險把控。在事前,進行合同條款的風險把控,盡可能明確約定結算時間和具體流程。在事中,充分意識到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把收集固定證據(jù)貫穿于履行合同始終。對于設計變更、工期延誤、價格調整等所有可能影響造價和工期的情形,及時進行簽證,或通過雙方確認的會議紀要或聯(lián)絡函進行證據(jù)固定。對于竣工驗收,需要按照規(guī)定規(guī)范準備竣工資料,辦理正式移交手續(xù)。在事后,施工單位經(jīng)多次溝通仍不能收回工程欠款的,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避免久拖不訴。
如今,討債五年多時間,巴安水務的耐心也被一點點磨滅,雙方的信任感全無。2025年12月23日——就在錦州水務集團提起訴訟的次日,巴安水務也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核心訴求是訴請法院改判錦州水務集團向其支付工程款1.73億元及利息,而錦州水務集團訴請改判的工程款金額僅7686.20萬元。雙方的巨大分歧意味著這場已經(jīng)持續(xù)五年之久的訴訟短期內難以完結。
財報顯示,截至2025年6月底,巴安水務貨幣資金余額6042.56萬元,應收賬款1.51億元,長期應收款4.97億元,在建工程3.53億元,應付賬款4.75億元,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2.47億元,長期借款1.83億元,其他應付款11.05億元——巴安水務因錦州水務集團等大額應收賬款積壓,流動性陷入緊張,進而拖累上游供應商付款,“三角債”風險在產業(yè)鏈中持續(xù)發(fā)酵。

